依據《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為了保證保衛處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,順利完成各項工作目標,維護保衛紀律的嚴肅性,增強保衛干部和管理人員廉潔勤政的自覺性, 加強職工責任意識,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順利完成,結合保衛工作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1.在保衛處綜合科設置督察職能,代表保衛處履行監察督辦各科室的各項工作。督察辦公室不行使行政指揮權,僅以書面形式做好對真實情況和建議的收集、整理和反饋。
2.保衛處各科室人員的工作,都必須無條件自覺接受督察辦公室的監督,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督察辦公室的工作。
3.任何人不得阻撓督察辦公室的工作,一經發現故意設防、故意阻撓的將給予嚴肅、從重處理。
4.督察工作主要任務是對各科室各時期工作目標,進行階段性的跟蹤和綜合分析并督查落實,是對保衛處各科室日常管理活動過程的監督、預警的手段。
5.在對各科室督查過程中,要對各科室工作計劃執行情況,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實施運作情況,進行督促、檢查、追蹤、反饋;要查找管理中的漏洞、督察督辦工作進度,聽取職工對管理的意見、建議等。
6.對各科室日常管理中出現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及處理意見。
7.對各科室職工勞動紀律進行督察,發現問題并予以處理及糾正。
8.完成保衛處領導交辦的其他督察任務。